《东南国防医药》
一、概述
当前我国国防军工事业蓬勃发展,加班成了国防军工人常见的现象。因适用法律、管理模式、企事业编制共存等方面的因素,很多事业单位身份的国防军工单位在加班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适用法律法规
事业身份的国防军工单位在人事管理方面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国防军工事业单位与编制内事业身份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根据原人事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第七条规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加班补偿政策是给予补休,而不是支付加班工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按此条规定,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即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企事业身份的不同,在加班管理上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而当前国防军工事业单位企事业身份人员共存的情况使得加班管理充满了矛盾和法律风险,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三、现状
当前,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在加班管理上存在以下几种模式。
(一)不发放加班费
当前,一些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在加班管理上还是按照事业单位没有加班费的规定,不发放加班费或加班补贴。
(二)发放加班补贴
一些国防军工事业单位为了鼓励员工加班加点完成繁忙的科研生产任务,以加班补贴的形式补偿加班员工付出的劳动,但加班补贴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发放额度还是有较大的差距。
(三)发放加班费
也有一些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市场化运营较为充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加班管理也比较规范,形成了有效的做法。
四、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加班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事后申请加班
很多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在加班管理上不够严格,员工加班管理上随意性比较大,往往存在加班已经完成,而员工还未申请过加班的情况,造成事后补加班的情况时常出现,甚至存在多次加班、一次提交申请的情况。
(二)加班审批不严格
在加班审批环节,不发放加班费的国防军工事业单位本身就不存在加班审批的说法。而对于一些只发放加班补贴的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因为加班补贴发放的额度本来就少,在加班审批上也就不够严格,存在加班不用审批、有人提出加班就审批或者事后批量审批等现象。
(三)加班管理松懈,存在无效加班或者混加班的现象
当前,国防军工事业单位科研生产任务繁重,一些管理者在员工的考核上,更加倾向于多付出的员工,一些员工通过多加班的方式来获得领导的认可,这就容易产生无效加班的情况。另外,在一些加班审批管理比较松懈的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容易产生混加班的情况。
五、建议
面对上述情况,为避免在加班管理上产生法律风险,建议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一)规范加班管理制度,避免法律风险
随着企业和员工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加班工资案件出现了逐年递增的趋势[2]。员工在尚未离开用人单位时一般很少讨要加班费,但在离开用人单位时就会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3]。国防军工事业单位要避免法律风险,就要重视加班管理工作,首先就是要按照所执行的加班管理模式编制好加班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加班管理。
(二)严格加班管理,杜绝无效加班和混加班
为避免加班不用审批、有人提出加班就审批或者事后批量审批等现象,应从制度上规定上和日常管理上严格审核加班,杜绝无效加班和混加班。
(三)核定业务部门工资、绩效和加班费总额
在一些国防军工事业单位加班管理不够严格的一个原因,就是加班审批权在部门,而执行在人力资源部门。为避免这种现象,应核定业务部门工资、绩效和加班费总额,即将加班费打包给部门自行管理,这样部门领导才会有严格执行加班管理的动力。